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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严禁用B超鉴别胎儿性别及非法引产的规定
来源: 发布时间:2013-7-27 10:44:50

关于严禁用B超鉴别胎儿性别及非法引产的规定

 

1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根据苏卫妇(903号文件精神,严禁用B超鉴别胎儿性别。一经发现,对鉴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,开除公职,不得留用。

2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对符合计划生育年龄未生育过的孕妇,本人(或家属)要求引产,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(或村委会)出具证明书,方可施行引产手术,严禁非法引产。一经发现,对当事人处以五百元的罚款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行政处分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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