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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验科工作制度
来源: 发布时间:2013-7-27 10:33:18

检验科工作制度

 

1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检验单由医师逐项填写,要求字迹清楚、目的明确,急诊检验单注明“急”字。

2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收标本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。标本不符合要求,应重新采集;对不能检验的标本,要妥善保管;普通检查,一般应于当天下午下班前发出报告;急诊检验标本随时发出报告。

3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要认真核对检验结果,填写检验报告单,作好登记,签名后发出报告。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可疑时,主动与临床科室联系,重新检查;发现检验目的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;院外检验报告,应由主任审签。

4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特殊标本发出报告后保留二十四小时,一般标本和用具应立即消毒,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。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于指定地点焚烧,防止交叉感染。

5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保证检验质量,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,定期抽查检验质量。

6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建立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制度,积极参加空间质量控制,以保证检验质量。

7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积极配合医疗、科研,开展新的检验项目和技术革新。

8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菌种、毒种、剧毒试剂,易燃、易爆、强酸、强碱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严加保管,定期检查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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