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
1、 临床上凡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,都应当及时登记,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,上报市卫生防疫站,并及时和院内防保组联系,以便及时做好疫点处理工作。
2、 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、肺炭疽病人、疑似病人及病原携带者,城镇6小时、农村12小时内报市卫生防疫站;乙类病人、疑似病人、丙类病人,城镇12小时、农村24小时内报市卫生防疫站。
3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隐瞒、谎报或延迟上报疫情,违者或造成疫情扩散,按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条款以法查处。
4、 传染病的有关资料要妥善保管,不得散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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