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廉洁行医制度
来源: 发布时间:2013-7-27 10:11:01

争创"巾帼示范岗"

廉洁行医制度

医疗卫生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,要廉洁公正,文明服务,不得以医谋私。

1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不得将非医疗用品和自费药品作为报销药品开具收据,不得用病人的公费劳保证为自己或亲属看病取药。

2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不得利用介绍看病、安排住院、手术和检查治疗等机会,收取介绍费、好处费和其它物品。

3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不得弄虚作假,开人情方、人情假、人情诊断证明。

4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不得见利忘义,用暗示、索要或变相索要手段,收取病人或亲属的吃请、钱物或其它物品。

5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不得违反因病施治原则,作不合理检查、治疗和用药。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病人,见死不救。

6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严禁个人收受各种回扣,违者以贪污论处。不得利用履行公务之便,接受被检查、监督单位(人员)的宴请、礼品或其它馈赠,不得在业余服务、兼职服务、有偿服务中,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
7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公开主要收费标准,接受群众监督。单位设举报箱、监督台、监督举报电话等,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,严肃查处违反廉洁行医制度的人和事,及时表彰先进,弘扬正气。

8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各科室和人员廉洁行医的情况纳入管理方案的考核内容,定期考核,与奖罚挂钩。违反制度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党纪、政纪和经济处罚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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